北京市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6月25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
办法规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可自行向社会公布服务呼叫电话号码,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应综合考虑城乡特点、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网点;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外观统一标识,喷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字样和“单位名称”“呼叫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等字样和标识;应当纳入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不得同时重复加入120急救网络。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应当根据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执行任务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至少配备2名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部门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执行;非医疗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同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