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后发现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缩水”将近7平方米。高新区法院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诉前调解为当事人讨回了差价。
2020年7月,封某某、王某二人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款购买了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77.98平方米的商品房,交付房屋后该房屋建筑面积实为171.0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6.93平方米。封某某二人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多交的房款71351元未果,于今年1月11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了民事起诉材料。
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如不相符则“多退少补”。考虑到案情并不复杂,办案人员当即展开了诉前调解工作。经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款差价71351元一次性退还给了二人。
办案人员解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交付使用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本案双方合同曾有约定,所以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