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有害健康,是社会共识。商场内设置吸烟室是否属于合规操作?其对健康的危害有多大?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经营某商场的三被告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从2018年初至今,其接到多位家长投诉,称带孩子到永旺梦乐城河北燕郊儿童主题商场内购物和游玩过程中发现,商场内的几十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等指示标识与吸烟室指示标识在一起,而且多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与吸烟室相邻。导致吸烟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妇的身心健康均受到烟草烟雾的侵害。在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全国层面控烟立法的情况下,原告从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健康保障角度出发,认为商场的这一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孕妇及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侵害了公众环境健康。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遂将该商场告上法庭。
保定市中院作为案件受理单位,审理后认为,经营该商场的永旺梦乐城(三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吸烟室,客观上纵容了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损害,同时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及健康风险的提升,应对损害结果和损害风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此外,法院认同“即便是吸烟者与非吸烟者处于同一座建筑物的不同房间内,吸烟者产生的二手烟依然可以通过通风管道等途径到达非吸烟者所处的房间。因此,设置吸烟室或吸烟楼层并不能使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这一研究观点。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司法界人士一致认为,本案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范畴,将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损害纳入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而地方法院的判决,必将对室内吸烟行为的管控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同时,作为公共环境,除了环保领域经常关注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室内空气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权益的损害往往重视不足,而室内环境同样也属于环境范畴,亦是《环保法》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