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易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纠纷圆满化解。
据悉,原告徐某某今年8岁,在某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及时救治已经康复,但关于后期赔偿事宜,徐某某的监护人与游乐园和保险公司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赔偿义务。
经沟通,三方均不同意私下调解。法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判决:判令徐某某的监护人承担40%赔偿责任,游乐场所承担60%赔偿责任,且游乐场赔款由保险公司负责。判决送达后,三方均对判决无异议。
针对此案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对于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仍应具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实施被严格禁止的行为,不从事与场地内情况不相适宜的活动。同时,对于自身特殊的健康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出现人身、财产损害后积极配合他人实施救助行为。另外,在损害发生后,对于损失应具有保存和固定证据的意识,并在诉讼中积极履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