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军良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军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百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军良利用担任河北省新华书店党委书记、董事长和花山文艺出版社党委书记、经理等职务之便,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并为其获得河北省新华书店和花山文艺出版社委托贷款提供帮助。2014年3月,被告人张军良非法收受张某某通过转账方式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用于个人理财。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军良主动到河北省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张某某财物的事实,后委托其亲属退缴500万元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军良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良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军良认罪态度较好,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